今年以来,观山湖区院为进一步提升办案干警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制定出台了《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和重大舆论案件案例研讨机制》,将不定期开展案件研讨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宏兵主持全体员额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书记员召开了2次典型案例研讨会,就备受舆论关注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以及该院员额检察官办理的张某某涉嫌盗窃案、申某某涉嫌贪污案、杨某某涉嫌强奸案等典型案例进行集中讨论、深度剖析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以上案件的研讨,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干警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
一是促进执法理念的转变,秉持“恪守法理、兼顾人情”的理念。在“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上,法院判决书对案件实事的认定上是很清楚的,但同时在量刑上兼顾了法、理、情,既按照严格司法的要求,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舆论与法治得到了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在今后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将朝着“恪守法理、兼顾人情”方向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研判,通过检察职能的延伸让社会公众提升对司法机关社会价值的认同,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执法理念转变的趋势。
二是促进办案能力的提升,追求“敢于担当、充分履职”的信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趋利避害,规避风险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让案件得以了结,关键在于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聘用制书记员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在于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在于案件审查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对不能认定为犯罪、认定为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案件要坚守对法律本质的认知,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敢于担当、充分履职、公正执法,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强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往往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更高,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一个案件无论在什么样的环境和条件下,每一份证据所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环节点都要经得起推敲和检验,规范每一个司法行为,转变以往对证据的审查观念,从形式化审查趋向于实质化审查,在审查方式和要求上要较之以往更加全面深入,力争让每一个案件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在对社会公众的引导上才会体现出检察机关职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