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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检察宣告 建立帮教机制 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
时间:2018-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观山湖区检察院对12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和训诫谈话,邀请了区委政法委、区政协、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交警八大队的领导及辖区13个乡镇、社区负责综治工作的相关同志、部分听证员代表出席,并与相关领导同志及部分镇社区代表和听证员代表就如何完善和提升相对不起诉的功能和作用进行探讨和交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集公开听证、训诫谈话、后续帮教为一体的相对不起诉工作配套机制,为被不起诉人进一步知罪、认罪和悔罪,早日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建立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观山湖区院通过建立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1、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2017年5月,观山湖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订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规则》,正式启动了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工作,聘请了来自区人大、政协、政府、社区、律师等不同行业的22位听证员,通过随机抽取听证员的方式组成听证会,侦查员、承办检察官均到场介绍案情,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会上直接接受听证员的发问。该工作开展至今,共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7次,讨论案件22件35人,听证会讨论意见与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案件一致率达81.8%,充分保障案件审查程序公开、透明,树立良好的检察公信力。
    2、探索建立有条件被害人参与听证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案件享有相应的刑事诉讼权利,其对案件的意见也应作为公开听证考虑因素之一。虽然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由于距离较远,工作繁忙等因素不愿参加,但是并不排除某些案件的被害人希望通过到场参加听证的方式发表意见。因此,观山湖区院在充分考量该因素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增设有条件的被害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同时也便于在场的听证员对案件更全面的了解。
   
二、建立公开宣告制度,充分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
    训诫谈话是相对不起诉宣告后的重要教育方式之一,观山湖区院在对被不起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后,进行训诫谈话或集体训诫,让被不起诉人认识到其刑事犯罪的严重性,并告知法律后果,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1、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谈话。由承办人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个人职业、家庭背景、危害后果等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训诫谈话,一方面对被不起诉人所犯罪行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意识到刑事犯罪的严重性,责令其改正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针对所犯罪名进行普法宣传,告知法律后果,有效预防和减少再犯可能性。该机制运行以来,共对41名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谈话。
    2、建立被不起诉人亲友参与警示教育机制。现有的训诫谈话中针对的对象仅仅为被不起诉人,忽视了被不起诉人的亲属朋友在对其帮助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因此,观山湖区院探索建立被不起诉人亲友参与警示教育机制,在训诫谈话的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允许被不起诉人的家属或朋友参与其中,一是对被不起诉人起到帮助和监督作用,二是对自身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三、建立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机制,形成参与社会治理的合力
对被不起诉人而言,在其所犯的罪行并未获得实质惩罚和教育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犯罪成本太低的偏激认识,对社会带来潜在的隐患。因此,区检察院积极与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辖区乡镇社区等部门探索建立被不起诉人后续帮教管理机制,落实好“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让被不起诉人真正认罪、知罪和悔罪,早日回归社会。
    1、签订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检察机关在对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或不足以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公开宣告、训诫,与相关部门根据被不起诉人犯罪类型、犯罪情节、家庭背景、文化程度、个人特长等情况确定帮教方案,被不起诉人以签署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的形式,由所在的乡镇、社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岗位,并对被不起诉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效果进行跟进、监督和服务,同时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思想、生活、工作状态进行回访,对拒不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进行训诫和警示,促使被不起诉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对身边的亲人、朋友进行法治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因此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早日回归社会。
    2、建立被不起诉人帮教机制。检察机关将生效的《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签署的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及帮教方案送达乡镇、社区、司法所等部门后,通过检察机关、乡镇社区、辖区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及时了解被不起诉人的特长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意愿,并监督被不起诉人在30日内参与不少于30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服务期限届满后将《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表》反馈至检察院,检察院根据被不起诉人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建立被不起诉人档案,在相关单位有需要时予以提供。被不起诉人帮教制度作为公开听证、训诫谈话的延续与补充,将原来由检察机关内部运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延伸到了社会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将原来对被不起诉人的“一放了之”,延伸到了对其后续帮教和回归社会的共同关注,形成了相互协调、有机配合的有利局面。
    观山湖区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深化和完善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依法惩治严重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轻缓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切实做到该严的严的起,彰显法律权威;当宽的宽的下,体现司法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版权所有: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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